(1)債權人拒絕接受債務人履行的,債務人可以向公證處申請提存,提存後,視為債務人已經履行。提存財產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提存財產產生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2)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應當優先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所有債權人都沒有擔保的,按照查封、扣押的順序清償。
(3)債務人為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破產。
(四)債務人對同壹人負有數筆同類債務,除另有約定外,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優先沖抵已到期債務;
2、數個債務同時到期時,優先抵銷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金額最低的債務;
3、同等額度的擔保,優先抵減較重的債務負擔;
4、同壹負擔,按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銷;
5.如果到期時間相同,它們將按比例抵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19條,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應當視為同份。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在未履行份額範圍內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超過部分,並相應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份額的,由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相應範圍內按比例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