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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電子版可以在部分省份的工商局網站上查到。其他不提供查詢,可以去工商大廳查詢打印。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管理制度等重要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規定公司組織和活動基本規則的必備書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東協議的表述,規定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是公司的章程。章程具有合法性、真實性、自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
1.公司章程是股東之間訂立的民事合同。
公司設立期間,股東就公司的設立及設立後的相關事項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公司章程是股東之間為設立公司而訂立的合同。公司成立前,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應由合同法調整。《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也就是說,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的繳納出資義務對其他股東承擔合同義務,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2.章程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本章程對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約束力應發生在公司成立後。但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成立之前訂立的,也就是說公司章程中關於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規定只能在公司成立之後生效。
因此,公司的設立成為公司章程相關條款對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產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講,公司章程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規定,屬於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3.公司章程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
《公司法》第十五條已經列舉了公司章程的內容,明確要求股東在起草公司章程時要有相應的內容。從這個角度來看,公司章程的內容似乎是法律強制的,股東沒有表達意願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