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規章對股東的效力。公司的規章制度由公司股東制定,對股東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不僅限於起草和擬定公司章程的股東,也包括後來加入公司的股東,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決定的。公司規章制度對股東的效力主要表現在股東依據規章制度享有權利、承擔責任。比如,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轉讓出資、查閱相關披露資料、獲得分紅等。他們共同負責繳納所認繳的出資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責任。
3.公司關於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規定的有效性。公司規章制度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效力在於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依照公司的法律和規章行使職權。如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超出了公司章程賦予其的權限範圍。它應該為自己的行為對公司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由股東制定公司章程”。也就是說,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成立之前就制定好的。
第十壹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