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不需要每頁蓋章,只需要在最後壹頁加蓋公章即可。通常要求加蓋騎縫章(騎縫章在章程整體展開時可恢復為原章),避免因否認或更換文件內容而引起糾紛和爭議。普通公章加蓋時要求“騎在月亮上”,而騎縫章要求“騎在縫上”,即公章要均勻蓋在兩張可折疊紙的中間縫上,壹半留作存根,另壹半作為憑證。核實時,兩半相對,公章應完整完整。
章程和公司法壹樣,* * *承擔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界定清楚,不能做出各種理解。
1,合法性。合法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修改程序和效力是法律強制規定的,任何公司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條件之壹。無論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時,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都必須訂立公司章程,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2.真實性。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客觀,與現實相符。
3.自主。意思自治主要體現在:第壹,公司章程作為行為準則,不是國家制定的,而是公司自己依法制定的,是公司股東壹致表達的結果;第二,公司章程是法律之外的行為準則,由公司自己實施,不需要國家強制來保證其實施;第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章,只對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具有效力,不具有普遍約束力。
4.開放性。開放主要是針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應當向投資者公開,還應當向包括債權人在內的社會公眾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