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接觸到章程,章程明確了組織內部成員的權利和義務,起到了維護成員權利的作用。那麽相關的章程怎麽寫呢?以下是我收集的章程修改樣本,供大家參考,希望對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幫助。
《公司章程》修訂1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的實際情況,擬對《公司章程》相關條款進行如下修訂:
(壹)原章程第三章第壹節第二十壹條修改為:
“公司資本結構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發起人持有76,118,224股,占股份總數的40.99%;社會法人股數量為26,099,382股,占總股份的65,438+04.05%;社會公眾股數量為83,438,855股,占股份總數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壹節第三十五條第(六)項第二項修改為:
"2.支付合理費用後有權查閱和復制:
(1)本人持股信息;
(二)股東會會議記錄;
(三)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四)公司總股本及股本結構。"
(3)原章程第四章第壹節第三十七條增加內容如下:
“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賠償訴訟。”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壹節第四十條修改為: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三條修改為: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並於上壹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召開。公司不能在上述期限內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並公告。”
(六)原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八條增加以下內容:
“(七)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並為股東提供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載明時間、投票程序和擬審議事項。"
(七)原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九條增加以下內容:
“符合相關要求的董事會、獨立董事和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權。投票權的征集應當以自由的方式進行,並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八)原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五十四條修改為: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以下簡稱“提議股東”)或監事會提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應遵循以下程序:
(1)內容完整的會議議題和提案應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書面提議應當報當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提案股東或監事會應當保證提案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董事會應在收到監事會書面提議後十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集程序應符合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3)對於提議股東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書面提議,董事會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決定是否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應當在收到上述書面提案後15日內反饋給提案股東,並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
(4)董事會作出同意召開股東大會的決定的,應當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經提案股東同意。通知發出後,董事會不得提出新的提案,未經提案股東同意,不得變更或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時間。
(五)董事會認為提議股東的提案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應當作出不同意召開股東大會的決定,並將反饋意見通知提議股東。提議股東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自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提議股東決定不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
(六)提議股東自行決定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並在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所在地證券交易所備案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內容應符合以下要求:
1.提案中不得增加新的內容,否則提議股東應當按照上述程序向董事會重新提交召開股東大會的請求;
2.會議地點應為公司所在地。
(七)對於提議股東自行決定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及董事會秘書應當認真履行職責。董事會應保證會議的正常秩序,會議費用的合理開支由公司承擔。召開會議的程序應符合以下要求:
1.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會秘書必須出席,董事、監事應當出席;主席負責主持會議。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會議。
2.董事會應當根據公司章程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出具法律意見;
3.召集程序應符合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8)董事會未指定董事主持股東大會的,在報當地中國證監會備案後,由提議股東主持;擬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出具法律意見,律師費用由擬股東自行承擔;董事會秘書應認真履行職責,召集程序應符合《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九)原章程第四章第三節第五十七條修改為:
“在年度股東大會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或者監事會百分之五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屬於董事會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新事項,且該等事項屬於《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條所列事項的,發起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將提案提交董事會,董事會審議後予以公告。
第壹大股東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時,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公告。不足十日的,第壹大股東不得在本次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其他提案可以提前提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公告,也可以在年度股東大會上直接提出。"
(十)原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二條增加以下內容: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含獨立董事)和監事(指非職工代表的監事)過程中,實行累積投票制。在累積投票制下,獨立董事應與董事會其他成員分開選舉。"
(11)原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五條增加兩條,原章程以下條款順延,增加條款內容如下:
第66條下列事項,應經公司股東會通過,並經持有社會公眾股股東半數以上表決權通過後,方可實施或申請:
(1)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包括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的認股權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股東配股(控股股東承諾在會議召開前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資產的總價相對於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凈值的溢價達到或超過20%;
(三)公司股東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清償對公司的債務;
(4)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公司子公司境外上市;
(5)對公司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的相關事項。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上述事項的,應當以網絡形式為股東提供投票平臺。
公司股東大會實行網絡投票的,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七條公司應當在確保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包括提供網絡投票平臺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擴大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比例。
(十二)原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八條修改為:
股東大會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股東大會提案根據有關規定需要社會公眾股股東同時通過的,公司除提供現場會議投票外,還應向股東提供網絡投票系統。在股東大會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均有權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但同壹股份只能選擇壹種投票方式。同壹份額在現場和網絡重復投票的,以現場投票為準。
(十三)原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九條修改為:
每次審議時,至少應有兩名股東代表和壹名監事參與計票。公司提供網絡投票的,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的票數,應當與現場投票的票數壹並計入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權總數,對每壹項提案合並計算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投票結果。出現本章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時,社會公眾股股東的表決權總數和表決結果應當分別統計。投票結果將由普查員代表當場宣布。
(十四)原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七十條修改為: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決議是否通過,並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記錄在會議記錄中。在投票結果正式公布前,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有義務對投票情況保密。
建議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對《公司章程》的修改,請全體董事審議,並作出決議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公司章程修正案2
(公司登記文件範本15: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xxxX股份有限公司於xx年xX月XX日召開股東會,壹致通過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1)和(登記事項2),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條原是:“……第二十條是這樣的”。現修改為“第壹條,第二條,第三條”
2.第二十條原是:“……第二十條”。現修改為“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200x、xx、xx上的註意事項:
1.本模式適用於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章程的,應當提交章程修正案,未涉及的事項無需提交;如涉及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後的新章程(但需股東簽字)。
2.“登記事項”是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經營範圍等事項。
3.修改前後整篇文章都要寫完整,不能只寫文章的壹部分。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簽字;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簽字處加蓋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名章代替。簽名應使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允許與正文分開簽名。
5.因出資轉讓而變更股東的,提交新章程的,應當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者簽名。
6.文件簽署後,在規定的期限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後30日內,變更住所遷入新住所後30日內,增資款繳足後30日內,股東變更為股東後30日內,減資、合並、分立後45日內)報送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打印,4號(或小4號)宋體(或仿宋體),可雙面打印;多頁的,應編號,加蓋印章;內容塗改無效,復制無效。
《公司章程修正案3》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公司
1.第_ _ _條原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現修改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第_ _ _條原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現修改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股東蓋章或簽名)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註意:
1.本模式適用於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章程的,應當提交章程修正案,不需要修改。涉及事項或內容較多的,可提交股東簽署的新修訂的公司章程全文。
2.“登記事項”是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_ _ _ _條規定的經營範圍等事項。
3.整篇文章修改前後要寫完整,不能只摘抄文章的壹部分。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簽字。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在簽字處加蓋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名章代替。簽名應使用簽字筆或墨水筆簽名,不允許與正文分開簽名。
5.向變更股東轉讓出資的,應當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者簽字。
6.文件簽署後,公司應在規定的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的_ _ _ _ _日內,在_ _ _ _ _ _ _年內
章程修正案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章程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xxxx和xxx共同出資設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壹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壹條公司名稱:xxxxx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xxxxx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經營範圍:xxxxxxxxxx。(以上範圍需要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xxxxxx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後申請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出資方式、出資金額、出資時間、出資比例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出席股東大會,並按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者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取得股權並進行轉讓;
(5)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六)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
(七)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認繳出資比例為實繳出資比例;
(八)公司終止後,依法分享公司剩余財產;(九)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股東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
(三)按照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4)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同意轉讓其股份,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完成的。
回復,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壹條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公司應當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轉讓的出資額登記於股東名冊。
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對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
第七章公司的組織、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例會每年召開壹次;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時,由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十七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該決議應當由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為3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檢查股東大會執行情況,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相關文件。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65,438+0人,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出席了股東大會。
第二十壹條公司設65,438+0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的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經理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經理提起訴訟。
(六)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於次年3月31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解散原因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責令關閉。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無法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立即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或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後的章程應當報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第三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壹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自各方投資者共同訂立的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壹式兩份,公司留存壹份,公司登記機關留存壹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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