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通過公司章程對董事會和股東會的表決方式作出特別約定。董事和股東可以行使壹票否決權,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表決機制中可以設置壹票否決權,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的人性特征。根據法律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可見,法律允許有限責任公司通過章程對董事會和股東會的表決方式作出特別約定,董事和股東可以行使壹票否決權;
二、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同權,所以股份公司不存在壹票否決機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不得在公司章程中自由規定。根據法律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出席股東大會,其所持有的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根據法律規定,股份公司的董事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召開。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是壹個開放的公司,需要更加註重保護公共利益。本組織投票機制的運作必須符合法律,股東不得隨意同意。因此,不能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中設置壹票否決權。
三、董事會壹票否決的適用範圍有其邊界,適用範圍的邊界應以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為基礎,不能無限擴大。
投資協議規定壹票否決如下:
1.關於股權轉讓的優先權;
2.董事會成員數量增加或減少的同意權;
3.增資優先權;
4.落實員工或高管股權激勵的同意權;
5.公司有權同意壹定數量的外國投資;
6.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權利;
7.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同意權;
8.股東的分紅權;
9.公司有權同意壹定數額的對外擔保;
10,公司破產清算同意書;
對公司的壹些重大事項,如合並、分立、解散、公司融資、公司上市、公司年度預算結算、公司重大資產出售、公司審計以及任何股份的出售、轉讓、質押或股東以任何方式處置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等,設置了否決權。
壹般同意以下內容: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包括但不限於主營業務方向的變更、調整、中止或終止;
2.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長、監事,決定董事長、監事的報酬事項;
3.公司的股權結構或公司形式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的融資計劃、重組、上市計劃、對外投資、期權計劃、收購、合並、公司及其子公司註冊資本或股本的變更、任何股份的出售、轉讓和質押或股東以任何方式處置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
第壹百零三條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第壹百壹十壹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