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表》(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證明(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應註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和授權期限;
3.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和決定;有限責任公司提交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的股東會會議記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向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的批準文件;
4.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全體股東簽字);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修改章程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的復印件;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必須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6.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章程的作用
1.設立公司最重要的條件和文件
公司的設立程序始於公司章程的訂立,止於設立登記。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設立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條件之壹。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應當審查公司章程,決定批準或者登記。公司沒有章程,不能審批登記。
2.公司章程是確定公司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本章程壹經有關部門批準,並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對外即發生法律效力。公司根據章程享有各種權利,承擔各種義務,符合章程的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違反章程的,有關機關有權進行幹預和處罰。
3.公司對外業務往來的基本法律依據。
由於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原則和細則,包括經營宗旨、財產狀況、權利義務等。,它為投資者、債權人和第三方與公司進行經濟往來提供了條件和信用基礎。任何按照公司章程與公司經濟發生關聯的人,都可以依法得到有效保護。
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範。
本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準則,由以下內容決定。第壹,公司章程作為壹種行為準則,不是國家制定的,而是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制定的。《公司法》是制定本章程的基礎。由於公司法只能規定公司的普遍性,不可能兼顧每個公司的特殊性。各公司依據《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能夠體現公司的個性,為公司提供行為準則。第二,公司章程是壹種法律之外的行為準則,由公司自己實施,不需要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其實施。有違反公司章程的情況時,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由公司自行解決。第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行為準則,只具有公司和相關當事人的效力,不具有普遍效力。
鑒於公司章程的上述功能,有必要加強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這不僅是公司活動的需要,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章程和公司法壹樣,* * *承擔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界定清楚,不能做出各種理解。公司登記機關必須嚴格控制公司章程,從國家管理的角度監督公司的設立,保證公司設立後的正常運作。
三。如何修改公司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1.《公司法》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後,本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2.公司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壹致;
3.股東大會決定修改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