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股份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投資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超過200人;有限公司形式的,投資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人數不超過50人;采取合夥形式的,合夥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以其他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人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企業股權投資基金註冊資本為人民幣65,438+00萬元。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5,438+0萬元。註冊資本允許分期繳付,股權投資基金首期繳付不低於人民幣65,438+00萬元,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繳付不低於人民幣65,438+00萬元。
合夥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和合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出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執行。
以其他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三。股權投資基金的經營範圍核定為:投資未上市企業、投資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及相關咨詢服務。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經營範圍核準為:受托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融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
四。核準企業股權投資基金的公司名稱為:××股權投資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和××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合夥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名稱核準為:××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和(普通合夥)。
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稱核準為“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名稱核準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五、公司制、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應在章程或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