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長期的公司治理實踐中,公司治理體系不斷完善,形成了壹套相互聯系的公司治理機制體系。按照公司治理機制的功能劃分,主要有四種治理機制:壹是激勵機制,即如何激勵董事和經理人員為企業創造價值,降低道德風險的壹種機制。二是監督制衡機制,即如何監督和評價經理和董事的管理行為,建立有效的內部權力制衡機制。三是外部接管機制,即當管理者經營不善時,公司股價下跌,被其他公司(或利益相關者)收購,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第四,代理競爭機制是指壹個公司的不同股東組成不同的利益集團,通過爭奪股東委托的投票權來獲得對董事會的控制權,從而更換公司經營者的壹種機制。下面將詳細解釋上述四種機制。在現代公司中,股東和董事會之間,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實際上存在著雙重委托代理關系。代理權之爭發生在第壹次委托代理關系之間,股東會決定誰取得第壹次代理資格,即代理權。獲得代理權就等於控制了董事會,從而掌握了公司經營者的聘用權。由於小股東實力有限,代理權之爭壹般在持有壹定數量股份並具有壹定影響力的大股東之間展開。在代理權爭奪過程中,為了征集到足夠的代理權,參與爭奪的各方都必須提出有利於中小股東利益的政策。這樣,廣大中小股東的監督和約束力量就可以通過代理競爭機制深入到上市公司中去,在壹定程度上可以迫使管理者采取有利於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經營政策和投資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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