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治理結構框架要維護股東權利;
(2)公司治理結構的框架應確保所有股東,包括少數股東和外國股東,受到平等對待;股東權利受損,應有機會獲得賠償;
(3)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確認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鼓勵公司和利益相關者積極合作,創造財富和就業機會,維護企業的財務穩健;
(4)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確保及時、準確地披露與公司有關的任何重大事項,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所有權狀況和公司治理狀況等信息;
(5)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保證董事會對公司的戰略指導和對經理人員的有效監督,保證董事會對公司和股東負責。
從以上幾點可以看出,這些原則是基於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這壹原則充分考慮了各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並承認公司的競爭力和最終成功是利益相關者協同作用和不同資源提供者(尤其包括員工)貢獻的結果。
事實上,壹個成功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並不局限於“股東治理”或“* * *共治”,而是吸收兩者的優點,並考慮公司的環境而形成的。當然,這並不否認公司治理結構的理論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