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狹義上講,它是居於企業所有權層面,研究如何對職業經理人賦權,對職業經理人履行職責行使監督職能的科學。
從廣義上理解是研究企業權力安排的壹門科學。
公司治理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也是壹個非常新的概念。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公司治理在發達國家已經成為壹個引起人們持續關註的政策問題。亞洲金融危機後,公司治理改革成為東亞國家和地區的熱門話題和首要任務。
由於經濟全球化的加速發展,投資者要求各國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形成了公司治理運動的浪潮。
公司治理的理論基礎
自從美國學者Bailey和Means在1932中提出公司治理結構的概念以來,許多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公司治理理論進行了研究,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有超級產權理論、兩權分離理論、委托代理理論和利益相關者理論,這些理論構成了公司治理結構的主要理論基礎。超產權理論是20世紀90年代後興起的壹種治理理論,是產權理論經驗解釋和邏輯演繹的結果。根據這壹理論,企業產權改革和利潤激勵只有在市場競爭的前提下,才能起到激勵經營者增加努力和投入的作用。企業要完善自身的治理機制,基本動力是引入競爭,改變產權只是改變機制的手段。這壹理論的基本觀點是:
產權改革不能保證公司治理結構變得有效率,競爭是保證公司治理結構改善的根本條件。英國經濟學家馬丁和帕克經過實證研究發現,在充分競爭的市場中,企業產權改革的平均收益得到了顯著提高,而在壟斷市場中卻沒有。相反,壹些沒有私有化的國有企業因為引入內部競爭機制而擺脫困境的例子很多,澳大利亞經濟學教授泰滕朗的研究結論也類似。因此,他們認為企業的效益主要與市場結構有關,即市場競爭的程度。因此,企業通過產權改革等措施改善自身的治理結構是不夠的。重要的是引入競爭的動態機制。
對經營者的利潤激勵並不總是與企業績效的提高正相關,只有在市場競爭的前提下。在不存在或不完全競爭的市場中,經營者可以通過人為提高價格來增加利潤,而不是試圖增加投入。這種情況只有在市場競爭充分的情況下才會改變。此外,現代企業的經營者不僅受到剩余索取權的激勵,還受到剩余控制權利益的激勵。控制權收益越高,經營者越重視自己的控制權,這種控制權收益的激勵也隨著市場競爭的增加發揮更大的作用。
超級產權理論作為公司治理理論的壹個新分支,為公司治理提供了新的理論基礎。通過引入市場競爭的概念,解讀了國際上壹些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控股公司的成功經驗。同時也給改進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以新的啟示:只有健全和完善市場體系,積極參與市場競爭,才能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保證多元利益的有效實現。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帶來的最直接的問題是,失去控制權的所有者如何監督和約束擁有控制權的經營者,以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進行經營決策,而不是濫用經營決策權,這也是委托代理理論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委托代理理論是公司治理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將兩權分離的公司制度下所有者(委托人)與經營者(代理人)之間的關系特征概括為:經濟利益不完全壹致,所承擔的風險不對等,公司經營狀況和資金運用的信息不對稱。運營商負責公司的日常運營,擁有絕對的信息優勢。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其行為很可能與所有者和公司的利益不壹致,甚至侵害所有者和公司的利益,從而誘發風險。為了規避這種風險,保證資金安全和投資回報最大化,有必要引入公司治理機制,實現對經營者的激勵和監督。
委托代理理論的基本思想是,公司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即委托代理理論中所指的委托人,經營者是代理人。代理人是自利的經濟人,與公司所有者利益不同,具有機會主義行為傾向。因此,公司治理的中心問題是解決代理風險問題,即如何使代理人履行忠實義務,具體來說就是如何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促使經營者為所有者(股東)利益最大化服務。圍繞公司治理目標、公司治理結構安排和公司治理機制改革等壹系列課題,法學家和經濟學家提出了單邊和多邊治理理論,多邊治理理論逐漸占據了學術主流地位。
基於股東所有權理論的單邊治理理論
公司作為法人,必須具備兩個基本要素:人和物。單邊治理理論在定義公司時,理解為公司是由物質資本所有者組成的聯合體,公司的權力只能在所有者之間分配。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要解決的問題是股東設計什麽樣的制度使經營者從事符合自身利益的經營活動,其實質是所有權對經營權的約束和監督。
單邊治理理論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股東所有權理論。也就是說,只有作為公司所有者的股東才享有公司的權力。他們不僅享有對公司財產的“剩余索取權”,還享有對公司經營的最高直接控制權。為了體現這種股東至上,股東大會被認為是最高權力機構。
信任關系理論。也就是說,董事會與股東大會的關系被認為是壹種信托關系。董事會對股東負有信托義務,負責保管股東財產,監督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以維護股東利益。
委托代理關系理論。即董事會與高級管理層的關系被認為是壹種委托代理關系,董事會負責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作為董事會的代理人,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受董事會監督。
我們認為單邊治理理論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缺陷:雖然股東是公司的剩余索取者,從而承擔公司的生產經營風險,但公司往往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只承擔部分而非全部風險;雖然股東持有公司股份,但大公司的股份相當分散,每個股東只持有公司總股份的壹小部分。由於信息的不對稱和監督收益與監督成本的不對稱,股東難以有效監督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委托人模型所倡導的壹些公司治理機制雖然對股東有利,但對其他利益相關者不利甚至有害。
基於利益相關者理論的多邊治理理論
利益相關者理論可以追溯到美國學者多德,他認為股東利益最大化不應該是公司董事的唯壹追求,還應該代表員工、債權人、消費者、社區等其他相關利益者的整體利益。“利益相關者”的概念最早是由斯坦福研究院在1963中提出的。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利益相關者的定義越來越多。其中,利益相關者理論最重要的倡導者,美國學者布萊爾在1995出版的專著中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理論。
支持利益相關者理論的學者認為,組織是各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為了各自的目的聯合起來形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契約聯合體。雖然這些學者對公司利益相關者的具體範圍還存在分歧,但他們已經達成了壹定的認識,即公司不僅是由資本所有者組成的聯合體,更重要的是,它本質上是物質資本所有者和人力資本所有者等利益相關者之間契約關系的連接點。在這壹理論背景下,公司治理結構被定義為公司管理層和權利在股東、債權人、員工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分配機制。利益相關者* * *治理公司已經成為這壹理論對於公司治理結構改革的核心思想。
與利益相關者理論相關的是受托人理論。該理論認為,大公司是壹種社會制度而非私人契約的產物,董事會應被視為公司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受托人,其職責是確保其所控制的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並使資產收益在不同利益相關者之間得到相對公平的分配。受托人不僅要考慮現有股東的利益,還要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在利益相關者理論的指導下,公司治理可以更廣泛地理解為法律、文化和制度安排的有機結合。這種整合決定了公司的行為範圍、控制權的歸屬、行使控制權的方式和程序、風險承擔和收益分配的機制等等。1,公司治理的內涵
伯利和手段(1932)和詹森和梅克林(1976)認為,公司治理應該致力於解決所有者和經營者的關系,公司治理的重點是使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利益壹致。法瑪和詹森(1983)進壹步指出,公司治理研究的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情況下的代理問題,其中心問題是如何降低代理成本。Shleifer和Vishny,1997)認為公司治理應該處理公司的資本供給者如何保證其投資回報的問題,公司治理的中心議題是保證資本供給者(包括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上述學者對公司治理的定義側重於所有者(壹般股東)的利益,因此信奉“股東治理模式”。
Cochran和Wartick (1988)認為,公司治理應該解決高級管理人員、股東、董事會和公司其他相關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互動中產生的許多具體問題。Blair (1995)認為公司治理是指壹套關於公司控制權或剩余索取權分配的法律、文化和制度安排。這些安排決定了公司的目標,誰擁有公司,如何控制公司,以及如何在公司的壹系列成員之間分配風險和利益,包括股東、債權人、員工、用戶、供應商和公司的所有社區。上述學者在對公司治理的闡述中,將利益相關者置於與股東同等的地位,因此主張“利益相關者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