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要看具體情況:第壹,如果只是購買公司的資產,不需要承擔被收購公司的債務,但原公司還是會承擔債務。第二,如果是收購全部股份,就應該承擔被收購公司原有的債務。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法人在清算期間存續,但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法人清算後的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清算結束並辦理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法人在清算結束時終止。企業重組後的債務處理方式是:被合並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做好產權界定。並購雙方應提交可行性報告,征求對被並購企業債權的意見,並征得主要債權人的同意。股份公司必須通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形成決議。在有關合並的問題上,通過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征求了雙方企業職工的意見。合並雙方就合並形式、資產處置方式、債權債務擔保、職工安置方案等合並基本內容進行了協商,並就合並達成了意向性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與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投票組協商後可以再次投票。雙方協商的結果不得損害其他投票團體的利益。(壹)根據重整計劃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條第壹款第壹項所列債權對特定財產全額清償,因遲延支付而遭受的損失得到公平補償,其擔保權未受到實質性損害,或者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二)根據重整計劃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債權得到足額清償,或者相應的表決小組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三)根據重整計劃草案,普通債權的清償比例不低於重整計劃草案報批時按照破產清算程序可以獲得的清償比例,或者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四)重整計劃草案在調整投資者權益方面公平、公正,或者投資者群體已經采納重整計劃草案;(五)重整計劃草案公平對待同壹表決組成員,規定的債權清償順序不違反本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的規定;(6)債務人的商業計劃是可行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計劃草案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認可,終結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