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股權投資的繳納期限。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嚴格限制了股權出資的繳納時間。詳情如下:
1.公司成立時,投資者以股權出資的,投資者應當自被投資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實際繳納,被投資公司應當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2.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投資者以股權出資的,應當在被投資公司申請註冊資本變更登記前實繳。
二是股權投資比例有限制。
全體股東以股權和其他非貨幣資產出資之和不得高於被投資公司註冊資本的70%,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被投資公司註冊資本的30%。
因此,不可能全體股東以股權出資設立公司,股東必須以貨幣出資,且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出資額的30%。
第三,股權出資的支付方式。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權作為非貨幣財產轉讓的兩種情況:
1.公司設立時,投資者依法以股權出資的,被投資公司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登記認繳股權出資的投資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投資人實際繳納出資後,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實收資本變更登記。被投資公司為發起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申請投資人實際繳納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的變更登記。
2.投資者增加公司註冊資本時實際以股權出資的,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被投資公司屬於有限責任公司的,還應當申請相關投資人名稱、認繳和實繳出資額及時間的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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