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與第三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價格、交接、債權債務、股權轉讓款支付等事項。2.其他股東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3.召開舊股東大會,經舊股東大會同意,轉讓方應當免去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應當符合原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上簽名、蓋章。4.召開新的股東大會,經新的股東大會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應當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上簽名、蓋章。討論新章程,通過後在新章程上簽字蓋章。5.上述文件簽署後30日內,向公司註冊地工商局提交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新章程等文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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