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
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轉讓的流程是怎樣的?
1.股東大會討論表決,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轉讓出資申請,提交股東大會討論表決;
2.資產評估,需要對國有資產和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進行資產評估。
3.簽署轉讓協議;
4.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
5.辦理變更登記;
6、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