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壹百零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由五人至十九人組成。董事會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壹、監事會的組成
1.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2.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3.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提名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4.股份公司監事會可以設副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時,監事會副主席可以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註: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二。董事會的組成
1.董事由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或者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如果是國有獨資企業,董事會中必須有職工代表),全體董事組成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
2.董事會的最終人數壹般是奇數。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公司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3.人數較多的公司也可以設立常務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擴展數據:
壹、監事會的職權
1,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公司職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5.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就所討論的事項提出問題和建議。
8.發現公司運營。
二。董事會的權力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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