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在職還是離職,無論是拖欠工資還是無故不發工資,都要先通過正常渠道與公司主要負責人溝通協商,找出拖欠與否的原因,再選擇合理的方法處理,給公司和個人留有余地。妳要提前知道做人,本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則妥善處理。
2.如果協商不成,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
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3.最有效的辦法是直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請律師),通過勞動仲裁出具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在通過上述途徑主張工資的同時,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