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規定,公司轉讓免責協議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格式條款無效:
(壹)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無效的;
(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
(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免責條款的效力本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二、公司轉讓的條件
1,實質要素
(1)內部轉賬條件
因為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只會影響內部股東的出資比例,也就是權利的大小,對於壹個重視人為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它的存在基礎,也就是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並沒有改變。因此,對內部轉讓實質要件的規定並不嚴格,通常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壹,股東可以不經股東大會同意,自由轉讓全部或部分股份。
第二,原則上股東可以自由轉讓全部或部分股份,但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之間的股份轉讓附加其他條件。
三是規定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必須經股東大會批準。
(2)對外轉讓的限制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的屬性,股東的個人信用和相互關系直接影響著公司的風格甚至聲譽。因此,各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份都有許多限制性規定。大致可以分為兩類:法定限制和約定限制。法律限制實際上是壹種強制限制,其基本做法是在立法中直接規定股權轉讓的限制性條件。股權的轉讓,尤其是向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轉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有效。實質上,約定限制是壹種自主限制。其基本特征是法律對轉讓限制不作硬性要求,而是將這壹問題留給股東自行處理,允許公司通過章程或合同對股權轉讓作出具體限制。
2.正式要求
股權轉讓除了滿足上述實質條件外,壹般還有形式上的要求。所謂股權轉讓的形式要件,既涉及股權轉讓協議的正式訂立;還包括股權轉讓是否需要登記或公平等法律程序。許多國家的公司法都明確規定了股權轉讓的形式要件。
以上是我的分析。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公司轉讓免責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如果需要法律幫助,讀者可以去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