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變更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本、經營期限,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企業法人依照《條例》第十七條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原主管部門審批文件;(三)其他相關文件和證件。
第三十壹條因分立、合並而保留的企業,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合並而新設立的企業,應當申請工商登記;因合並而終止的企業,應當申請註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企業法人遷移(跨原登記主管機關轄區)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轉移手續。由原登記主管機關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吊銷註冊號,出具遷址證明,並將企業檔案移交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新地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經營單位變更工商登記主要事項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登記機關應當在申請變更登記的單位提交的有關文件、證件齊全後三十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