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是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實施的壹系列法律行為,包括設立機關、條件、方式、程序以及發起人的責任等。法律行為只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所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才有效。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無論是從設立條件、設立方式還是設立程序,都比有限責任公司更加嚴格和復雜。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發起人,公司創始人。其主要活動是進行可行性研究,團結人員,籌集資金,負責公司設立的壹系列行動。
關於發起人,我國《公司法》作了詳細的規定(見本章“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
(二)認購和公開發行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達到最低股本額。如法國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股本為65438+萬法國法郎(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或50萬法國法郎(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德國規定為654.38+百萬德國馬克;奧地利要求超過6.5438億奧地利先令。中國規定最低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萬元。《公司法》第七十八條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壹千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要高於上述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由於設立公司的方式不同,發起人對最低金額承擔的責任比例也不同。《公司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依照公司章程以書面形式確認發行的股份後,應當立即繳納全部股款。第八十三條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但無論以何種方式設立,發起人認繳的資本或者發起人認繳的資本與公開發行的資本之和必須達到法定最低股本。
(三)股票的發行和募集符合法律規定。
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很多行為都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經過法定機關的批準和審查。如股本必須足額認購或發行,應在公司章程中修改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公開募集資金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中國公司法對設立的有關事項有特殊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司法》第77條)
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公司法》第84條)
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公司法》第85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公告。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成立後,采取募集方式的,應當將募集股份的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備案。”(《公司法》第九十五條)
“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公司申請,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批準。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
除上述規定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任何違反法律明文規定的內容都會影響成立的效力。
(四)發起人應當制定章程,由創立大會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壹樣,都要有章程,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經程序。因為公司要麽發起,要麽募集,股東介入的時間很難固定。所以公司章程的起草人不是股東,而是公司的發起人。但是,本章程可以在以後進行修改,這些修改是在創立大會上作出的,整個章程須經創立大會通過。
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得與《公司法》的內容相抵觸,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風俗習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壹般包括公司名稱、公司存續期限、公司性質和形式、公司經營範圍、公司發行股份總數、股份類別、股權轉讓限制、股利分配、公司地址、董事會的組成和權利、董事人數、姓名和地址、公司創始人姓名和地址等內容。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不僅要有符合要求的規範名稱,還要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要求設立組織機構。
(六)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是任何企業都必須具備的,股份有限公司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