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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鏈有限公司的經營範圍

供應鏈管理及相關支持服務

供應鏈服務有限公司的經營範圍可以提供供應鏈服務,其他方面沒有統壹規定。

供應鏈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範圍:供應鏈管理及相關配套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經營)。

供應鏈公司經營範圍參考1:國內貿易(不含專營、專賣、專控商品);從事進出口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禁止的項目、限制類項目取得許可後方可經營的除外)。

參考2:供應鏈管理、海陸空國際貨運代理、國內道路貨運代理、倉儲服務(危險品除外)、包裝服務、裝卸服務、檢驗、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信息技術、計算機技術領域的計算機系統集成。機電設備及配件、食用農產品、酒類、壹類、二類、三類醫療器械、日用百貨、有色金屬材料及制品、潤滑油、燃料油(不含危險品)、石油產品(不含危險品)、鋼材、木材、木制品、橡膠制品、電線電纜、通訊設備、電子產品、計算機、軟件及輔助設備、紡織品、服裝、工藝品(不含象牙及其制品)汽車配件、煤炭、化工產品(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監控化學品除外、 煙花爆竹、民用鞭炮及易制毒化學品)、礦產品及建材、貨物及技術進出口、轉口貿易、食品流通、糧食收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是指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企業經營範圍。申請人應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選擇壹個或多個子類、中類或大類,獨立申請經營範圍登記。對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不規範的新興行業或具體業務項目,可以參考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專業文件進行申請。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與企業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相壹致。經營範圍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修改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並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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