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第二十條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加強投資期間投資項目的後續管理,建立以資產增值和風險控制為主導的全過程管理制度。除執行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壹)重大股權投資,應當策劃和發揮企業協同效應,改善企業經營管理,防範經營投資風險;聘請熟悉行業運作、財務管理、資本市場等領域的專業人士,參與和指導企業管理,采取完善治理、整合資源、重組債務、優化股權、推動上市等綜合措施提升企業價值;(2)其他直接投資股權的,應指定專人管理每個投資項目,負責與企業管理團隊溝通,審查企業財務和經營業績,要求被投資企業定期報告經營管理情況,掌握經營過程和重大決策事項,撰寫分析報告並提出建議,必要時聘請專業機構對被投資企業進行財務審計或盡職調查;(三)間接投資股權,應要求投資機構采取不限於本條規定的措施,以提升企業價值,實現收益最大化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