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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承擔的風險有哪些?

法律分析:1。公司註冊資本不到位,註冊資本不足(虛假出資),虛報註冊資本。實際到位的註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對註冊資本的最低要求,不能依法產生公司的法人資格(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實際到位的註冊資本達到《公司法》對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要求的,由股東承擔差額。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行能力不足的,應當在抽逃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公司的主要股東只有壹個,其余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者虛構股東的,公司的主要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4.稱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獨資企業是自然人,企業所有者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產生壹個股東,且六個月內未吸收新股東也未辦理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5.因下列情況難以區分公司與其股東或者公司與其他公司的,控股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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