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即股份公司的投資者或出資人,作為出資人,享有所有者按照出資額分享利益、做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中的“董”,原意為“所有人”(所有者)。股東,即股份的所有者,簡單理解為“老板”。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大會,對公司重大事項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表決權;分配公司利潤,享有分紅權;發行股票債權;請求轉讓股份的權利;主張無記名股票而非記名股票的權利;公司經營失敗、宣告關閉和破產時對剩余財產的處置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持股份的種類和數量。
1.在股東與公司的關系方面,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享有資產回報、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2.在股東關系中,所有股東地位平等,原則上享有同等權益,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其他規定。
註: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股東有權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股東(大)會,並根據股份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和討論權。
《公司法》還賦予了請求撤銷違法決議的權利,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投票權
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使用權
股東有權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紅利。公司終止後,支付清算費用、員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余資產。
解散公司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