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董事會會議的投票應為壹人壹票。"第五十六條規定"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但《公司法》並未明確股東、董事、監事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席相應的會議。可見,基於有限公司的人性,從立法角度來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受委托出席相關會議的事項主要在公司章程中規定。
結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可見,如果公司章程沒有明確規定股東、董事、監事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席相應的會議,股東、董事、監事以民事代理的形式委托他人代為出席會議,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不違反《公司法》關於會議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的規定,更不違反公司章程。因此,我們認為委托代理模式是壹種法律行為。
2.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107條規定“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授權委托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由此可見,公司法允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只需要股東提供授權委托書即可。
《公司法》第113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範圍。”可見,《公司法》允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委托他人出席董事會會議,但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受托人同時是公司董事,授權委托書載明授權範圍。
《公司法》第120條規定“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可見,公司法對股份公司監事委托他人出席監事會會議沒有具體規定,而是允許公司章程自由約定。實踐中,如果公司章程未規定相應事項,但監事已委托他人代為出席會議,我們傾向於認為是法律行為,理由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