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東可以簽字或蓋章,法人股東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並簽字或蓋章,法人股東授權的其他人也可以出席並簽署決議。也就是說,股東大會的決議不需要公章才有效,所有股東簽字表示有效。如果需要密封,沒有問題。股東會決議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依據職權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自然人股東可以簽名或者蓋章,簽名或者蓋章應當經過法律認證。公司股東可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並簽字或加蓋公章,或由公司股東授權的其他人員出席並簽字。也就是說,股東會的決議不需要公章才有效,全體股東簽字表示有效。如果需要密封,沒有問題。股東將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公司註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大會的具體表決結果,同意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反對或者棄權的股東的情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的簽署,應當由股東蓋章或者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