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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減持協議轉讓是否合法?

股東減持協議轉讓合法。

上市公司大股東三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總數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65,438+0%,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數量不超過2%,但對協議轉讓的數量和比例沒有明確規定。

大股東減持限售令最新規定如下:

1.為規範上市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的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有關規定。

2.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持股5%以上股東董、減持股份,股東減持公司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

3.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4.上市公司股東及董應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5.上市公司股東董已作出限制股份轉讓的承諾,應嚴格遵守。

6.上市公司股東及董可以通過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的方式出售股份,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

7.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轉債換股、股權置換等原因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8.上市公司股東及董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1.上市公司或者主要股東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判決後未滿6個月。

2.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

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董不得減持股份:

4.董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中國證監會或者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行政處罰決定和刑事判決作出後不滿6個月。

5.董因違反聯交所規則被聯交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7.上市公司大股東、董擬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的,應當在15個交易日首次出售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提前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備案。

8.上市公司大股東、董事減持計劃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減持數量、來源、時間間隔、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等。減持的時間間隔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9.在預披露減持時間間隔內,大股東董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後,大股東和董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公告;在預披露的減持時間間隔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未完成減持計劃的,應當在減持時間間隔屆滿後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公告。

1.上市公司大股東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1.股份限售期滿後12個月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

綜上,上市公司股東及董未按照本規定及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證券交易所視情節輕重采取書面警告等監管措施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措施;情節嚴重的,證券交易所通過限制交易措施,禁止相關證券賬戶在6個月或者12個月內減持股份。為防止市場出現重大波動,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防範市場風險,引導有序減持,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依照法律和交易規則,對構成異常交易的行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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