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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決議和股東決定有什麽區別?

法律主觀性:

股東會決議是指私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的股東會決議。因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公司只有壹個股東,沒有股東會,所以對公司的決議稱為股東決議。但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因此詳細規定了股東大會決議的內容,包括:1。會議基本信息:會議時間、地點和性質(常規和臨時)。2.會議通知和出席會議的股東:會議通知的時間和方式;出席會議的股東和股東棄權的情況。召開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前通知全體股東15。3.主持會議:第壹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壹般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會議(應附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的委任書)。決議的最終結果是壹個決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壹條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同意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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