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註冊公司 - 股東申請解散公司的條件是什麽?

股東申請解散公司的條件是什麽?

法律分析: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因下列原因之壹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符合《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公司連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集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導致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二)股東表決時達不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兩年以上不能作出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致使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三)公司董事長期發生矛盾,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4)經營管理出現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以公司遭受損失、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以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且未進行清算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債務人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有息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優先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 上一篇:公司賬戶裏的錢可以隨意轉到個人賬戶嗎?
  • 下一篇:股權激勵的對象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