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快捷、最經濟的股權轉讓方案,應該是股東考慮退出公司時的首選。
2.根據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的好處是可以很好的保護股東退出時的權利,缺點是辦理相關手續比較復雜。
3.合法退股很難發生,但也是發起公司的理想選擇。
4.公司拒絕收購符合法定退股條件的股份時,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解散公司的訴訟。這種方式是股東窮盡其他救濟手段的最後手段,即在股東合法權益受到嚴重影響,公司經營管理將受到嚴重影響的前提下,當其他救濟手段窮盡時,公司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解散公司的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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