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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股東優先購買權?

股東對股票的優先購買權是什麽?股東優先購買權是股東享有的在同等條件下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份的權利。那麽什麽是股東優先購買權呢?接下來我就為大家詳細介紹壹下什麽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相關內容。

股東優先購買權

股東優先購買權是股東享有的在同等條件下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份的權利。優先購買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特有的壹項法定權利。

1,理論基礎

公司法規定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主要目的是保證有限責任公司的老股東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實現對公司的控制。這壹規定體現了對有限責任公司“人性”的維護和對老股東對公司貢獻的認可。

2.現行立法

我國《公司法》第71條允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婚姻財產分割

股東因離婚需要與配偶分割股份或者將股份贈與子女等近親屬。這種基於特定身份關系的股權轉讓不同於壹般的股權轉讓。基於特定身份關系的股權轉讓,壹般應排除股東優先購買權的適用,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

對此,我國《公司法》沒有特別規定。但《公司法》對股權繼承作出了特殊規定,與之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東資格可以繼承”。夫妻財產涉及股權分割時,可以類推適用股權繼承原則。

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通過夫妻之間對同壹財產的繼承或者清算而自由轉讓,在夫妻之間、直系親屬之間自由轉讓。但公司章程可以規定,配偶和繼承人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得到認可後,才能成為股東。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不得高於向公司外第三人轉讓股份的條件,否則該條款無效。

4.法院強制執行

當股東自身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法院可以強制轉讓股權來清償債務。此時,公司其他股東仍享有優先購買權。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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