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即股份公司的投資者或出資人,作為出資人,享有所有者按出資額分享利潤、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中的“董”,原意為“所有人”(所有者)。股東,即股份的所有者,簡單理解為“老板”。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大會,對公司重大事項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表決權;分配公司利潤,享有分紅權;發行股票債權;請求轉讓股份的權利;主張無記名股票而非記名股票的權利;公司經營失敗、宣告關閉和破產時對剩余財產的處置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持股份的種類和數量。
法律地位
至於股東與公司的關系,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權。
2.在股東關系中,所有股東地位平等,原則上享有同等權益,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其他規定。
註: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相關義務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3.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主要功能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或無限責任,並通過持有股份享有股息、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從股份公司認購股份的股東有壹定的權利和義務。股東作為投資者,享有所有者分享利潤、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促進經濟發展的效果。促進資金的橫向融通和經濟的橫向聯系,提高資源配置的整體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