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自由轉讓其股份。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壹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股份,無需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小股東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將股份轉讓給集體股(壹般以職工持股會的名義)是合法的。但是有限責任公司對外轉讓股份受到更多的限制:(1)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當將轉讓其股份的情況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間的股份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還受以下限制: (壹)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三、公司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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