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向公司員工獎勵股份;
4.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公司收購是指股權收購,是指目標公司的股東購買股份,進而獲得目標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獲得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
M&A是企業發展壯大的壹種快速有效的方式,而公司重組是非常重要的。壹些業績好的公司可以借M&A的機會迅速擴大生產經營活動..在收購公司之前,從法律層面來說,有壹些工作需要做好準備,以供參考。
(1)前期準備
收購方與目標公司或其股東進行談判,初步了解情況,進而達成並購意向,簽署收購意向書。
為了保證M&A交易的安全性,收購方壹般會委托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專業人士組成項目組,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為了促進M&A項目的成功,目標公司壹般需要向收購方提供必要的信息,披露公司的資產、經營、財務、債權債務、組織結構、勞動人事等情況。如果遇到惡意M&A或者目標公司披露的信息不真實,會給對方造成較大的法律風險。因此,在M&A籌備階段,我們建議M&A雙方簽署排他性談判協議,就M&A意向、支付擔保、商業秘密、披露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做出初步約定(收購方為上市公司,應特別註意對方的保密和信息披露支持義務),避免M&A進程的隨意性,在並購前期談判破裂的情況下,保護雙方利益
(2)盡職調查
1,法律盡職調查的範圍
收購人在目標公司的協助下,對目標公司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進行資產評估,對目標公司的治理結構進行詳細調查,對從業人員進行統計。在盡職調查階段,律師可以對目標公司提供的材料或通過法律調查獲得的信息進行法律評估,並對準備階段獲得的相關信息進行核實,為收購人做出收購決策做充分的信息準備。
對目標公司基本情況的調查核實主要涉及以下內容(調查的具體內容可根據M&A項目的實際情況,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適當增減):
(1)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經營範圍。
(2)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設立和變更的相關文件,包括工商登記資料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3)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章程。
(4)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股東名冊及持股情況。
(5)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歷次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6)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7)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規章制度。
(8)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與他人簽訂收購合同。
(9)收購標的轉讓是否存在設定擔保、訴訟保全等限制條件。
(10)目標公司相關附屬文件調查:
2.根據不同的收購類型,提請註意事項。
不同側重點的註意事項並不是相互獨立的,因此,在采集時應綜合考慮所有的註意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42條
公司不得購買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用股份進行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上市公司可轉換為股份的公司債券的轉換。
(六)上市公司維護自身價值和股東權益的需要。
公司在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下收購本公司股份,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收購其股份後,屬於第(壹)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註銷;有第(二)、(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有第(三)、(五)、(六)項情形的,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並在三年內轉讓或者註銷。
上市公司購買本公司股份,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在本條第壹款第(三)、(五)、(六)項規定的情形下收購其股份,應當通過公開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自己的股份作為質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