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兩個以上的發起人,其中過半數的發起人應當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八十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未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註冊資本實繳額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發起人未按照前款規定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八十七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並簽訂承銷協議。
第八十八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應當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約定代收和保管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據,並有義務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據。
第八十九條。發行股份的股本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和認股人組成。
已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期限未募足的,或者股款繳足後三十日內發起人未召集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要求發起人按照已繳股款加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份。
第九十條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或者公告各認股人。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二分之壹以上的發起人和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成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備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審查公司的開辦費;
(六)審核發起人作為股款的財產的作價。
(七)因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九十壹條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本或者出資抵減股本後,除未按時足額募集股份、發起人未按時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股本。
第九十二條董事會應當在創立大會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壹)公司登記申請書;
(二)創立大會會議記錄;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六)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公司住所證明。
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第九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足額出資的,應當補足出資;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非貨幣財產的實際作價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發起人應當補足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壹)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退還認股人繳納的股本,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轉增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以增資為目的公開發行股票,應當依法辦理。
第九十六條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於本公司。
第九十七條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並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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