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是指由企業法人投資設立,有固定經營場所,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從事經營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其下屬企業法人承擔的經濟組織。
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屬於企業法人。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和工商登記。分支機構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對未經核準登記,以分支機構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人民法院可以用企業法人直接管理的財產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企業法人直接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企業法人以其分支機構的財產作為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財產。企業法人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核實的前提下,對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企業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作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清償債務的財產時,應當先執行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未由個人承包或者出租的財產。需要執行已承包或租賃的分支機構財產的,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的財產和應當取得的合法收入應當依法保護。
根據法律規定,企業法人還可以設立符合法人條件的分支機構,實際上就是設立新的法人。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分支機構應當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即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企業法人名稱,但可以使用其所屬企業法人名稱中的字號;不符合企業法人條件的分支機構,應當冠以其直接隸屬的企業法人名稱,並根據需要加註“分公司”、“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等字樣。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其下屬分支機構的名稱中不能使用總公司的名稱,但可以使用總公司名稱中的字號;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不能再設立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分公司、支公司、支公司、辦事處、營業所、儲蓄所和分支機構按現行規定辦理)。商業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