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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滿足什麽條件才能順利召開?

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由主席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 * *推薦的半數以上董事主持活動。董事會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會議;董事會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連續90日以上召集和主持會議。

1.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壹)董事人數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的時間。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第壹百零二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壹百零三條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天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議題明確,決議具體。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二、股東會決議有哪些瑕疵?

股東大會決議瑕疵,是指股東大會通過決議的程序或者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侵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股東大會決議存在瑕疵,公司法賦予股東兩種救濟權利,即請求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請求撤銷股東大會決議。

1.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或者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但他們有撤銷權,這與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撤銷權不同,因為股東會決議具有合同的表面特征,但又不同於合同。股東大會決議的內容不限於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劃分,還可能包括公司經營、投資、勞動報酬、經理人員薪酬等壹系列問題。

2.股東請求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者請求法院撤銷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將公司列為被告。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決議的法律效力只能歸於公司本身。可見,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大會上,首先要滿足條件和適當的權力,只有壹個人,甚至只有壹個人有優先的權限。每次股東大會都在同壹時間召開,需要提前壹個月左右進行策劃和通知。如果在會議過程中遇到問題,可以找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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