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集團子公司之間的調動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員工服務的單位發生了變化,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需要轉移到公司。至於試用期,如果是原工作,工作內容沒有變化的,不允許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不得對新錄用員工規定試用期:壹是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二是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以完成壹定的工作任務為基礎的;第三,約定過試用期的員工,離職後由原單位錄用。而且用人單位對試用期滿的員工,無論是調整工作崗位還是續簽勞動合同,都不得規定試用期。當然,如果離職員工剛入職時沒有約定試用期,那麽重新入職的話,原用人單位仍然可以約定試用期。無論什麽原因,新雇主都可以與雇員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的,可以與作為用人單位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同壹集團公司內的不同子公司、分公司雖然同屬壹個集團公司,但都依法取得了營業執照或登記證,從法律角度看不是同壹用人單位。但是,法律並不禁止同壹集團公司的不同雇主分別與同壹工人達成試用期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