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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人數、特征和權力

法律分析:壹、董事會人數:五至十九人。

董事會的設立和人數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公司,通常股東人數多,規模大,不可能每個股東都參與公司的管理。因此,必須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董事會由股東選舉產生的董事組成,作為公司的決策機構,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公司有大有小,每個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和實際需要確定董事會成員人數,最少五人,最多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人數通常應為奇數,以防止董事會決策陷入僵局。

二、董事會的特點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大會權力機構的業務執行機構,負責公司或企業及其經營活動的指揮和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董事會必須執行股東會或者職工股東會對公司或者企業重大問題作出的決定。

三。董事會的職能和權力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零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可包括公司員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壹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舉壹名董事代為履行職務。

第壹百壹十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並於每次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在收到提案後十日內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時,可以另行確定召開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期限。

第壹百壹十壹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

第壹百壹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範圍。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對董事會的決議負責。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證明在表決時表達了反對意見並記錄在會議記錄中,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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