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賬戶沒什麽區別,都屬於公司法範疇。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是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的兩種基本形式,它們在許多方面具有不同的特點:
首先,股東數量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有1-50個股東。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沒有限制。有的大公司幾十萬甚至幾百萬人,但至少兩個人。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需要設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註冊資本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資本較少,註冊資本的標準根據生產經營的性質和範圍而有所不同。我國公司法規定,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以下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50萬元;
(二)以商業批發為主的公司50萬元人民幣;
(三)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30萬元人民幣;
(4)科技開發及咨詢服務公司65,438+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高於上述規定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允許的部分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限額可以高於10萬元,如上市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5000萬元。
第三,股本劃分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可以不劃分為等份,其資本按照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劃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必須相等,其股本劃分較小,每股金額相等。
第四,發起人以不同的方式籌集資金。
有限責任公司只能向發起人募集資金,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其股票不能公開發行,更不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發起或集資的方式向社會募集資金,其股票可以公開發行和交易。
五、股權轉讓的條件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本;股東依法向公司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本時,須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方可實施;在同等轉讓股本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交易和轉讓,但不能退股。
六、公司的組織權限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組織簡單,只能設立董事會,不設股東會和監事會。因此,董事會往往由個人股東擔任,具有更大的靈活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和組織機構比較復雜,股東人數比較多,比較分散。因此,股東大會使用的權限在壹定程度上受到限制,董事會的權限較為集中。
七、股權證明的形式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出具的出資證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憑證是公司發行的股票。
八、財務公開程度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只需要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內交給股東,不需要公告和查閱,財務狀況相對保密;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設立復雜且需要定期公布其財務狀況而難以操作和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