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是指實收股本總額。實收股本總額是指公司股份面值與股份總數的乘積,不應理解為股份的發行價格總額。因為股票可以按面值發行,也可以按高於面值的溢價發行,高於面值發行所得的溢價款不作為資本登記,即註冊資本不包括溢價部分,而是計入公司的資本公積金,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可能與實際資產額不壹致。
3.根據2004年《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萬元,在2005年2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第壹次審議的修訂草案中沒有改變。在審議中,壹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地方當局、部門和企業建議適當降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以鼓勵投資和創業。在此基礎上,法律將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降低到500萬元。
4.新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第八十壹條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在未繳足股款之前,不得向他人出售股份。
5.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實收資本總額;
(三)發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設立。
發起人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公開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部分股份,將剩余股份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公司。
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兩個以上的發起人,其中過半數的發起人應當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七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公司的籌建工作。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十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未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註冊資本實繳額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