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國家對吸收公眾存款沒有嚴格的制度和管理秩序,社會存貸款的管理秩序就會混亂。因此,認定犯罪的實質標準應該是是否破壞了我國的金融管理秩序。如果忽視對象的要求,盲目增加其他入罪標準,就會不適當地擴大犯罪圈子,打擊正常的融資活動。
有人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標準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詐騙。非法集資的本質是詐騙,詐騙是造成投資者和集資者信息不對稱的重要因素,進而容易使投資者處於不利地位。如果不存在虛假宣傳等欺詐行為,出資人決定是否出資是因為其具有正常人的判斷能力,屬於民事意義上的意思自治。
二是吸收高收益超過企業利潤比例的資金。企業利潤率低於約定的吸收資金收益率,就意味著這種資金吸收方式明顯威脅到人的資金安全,違背商業規律,也讓集資者在集資活動中?火山?走吧。因此,那種對企業利潤的刻意隱瞞,又能如何呢?連環募捐?以某種方式維持企業經營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種觀點的矛盾之處在於:首先,欺詐和高風險與金融安全有關,但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不能代替對金融安全的關註。
按照上述邏輯,只要行為人虛假宣傳投資者或者隱瞞企業實際利潤率吸收資金,使投資者資金安全處於受威脅狀態,那麽該行為是否危害我國金融管理秩序或者使投資者遭受重大財產損失就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