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壹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股份,無需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小股東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將股份轉讓給集體股(壹般以職工持股會的名義)是合法的。
然而,有限責任公司在股權對外轉讓方面受到更多的限制:
(1)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股東應將同意轉讓其股份的情況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擴展數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18):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收益或損失,是指股權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的收益扣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
被投資企業向投資者支付的分配款項超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低於投資者投資成本的,視同投資回收,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同投資者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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