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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股票激勵期權

壹、權力的集中行使

行權期間,激勵對象統壹行權,行權時間和數量由上市公司決定,激勵對象服從安排。對於上市公司來說,集中行權需要整體提交,需要驗資,容易造成集中拋售沖擊股價。但行權完成後,只需進行壹次信息披露,由上市公司決定行權時間,容易避免不可行的行權期,行權合規管理簡單;對於員工來說,不需要太關註股價,操作簡單,但是行權資金壓力大,稅基壹致。如果激勵計劃的股份來源是二級市場的股份回購,目前只能采用集中行權方式。

集中行使更方便上市公司管理層,但對被激勵對象缺乏自主權。經過鍛煉的等待期後,被激勵的對象通常會有壹年的鍛煉期。在這個行權期間,公司會發布季報,季報的結果和人們對公司業績的預期,以及很多不可預測的宏觀中觀環境影響,這些都會造成股價的波動。因此,在不同時間行權時,對應行權日的市場價格也是不同的。

另外,股票期權的納稅時間是行權日。根據“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市場-行權價格)*數量”公式可知,選擇何時行權對激勵對象的行權收入和納稅影響很大。

這個時候,擁有自主鍛煉的權利就顯得尤為重要。因為,激勵對象往往比上市公司更了解自己的行權收益預期和納稅預期。每個人的期待都不壹樣。

第二,獨立行使權利

激勵對象利用經紀制度決定行權期間自主行權的次數和時間。對於上市公司來說,自主行權不需要驗資,激勵對象自主行權分散化、減量化,稅基不壹致。但每季度獨立行權的披露增加了信息披露的次數,激勵對象獨立行權時間分散,行權合規性管理難度較大。

獨立的方式靈活方便,所以受眾很廣,實踐中對上市公司的利用率很高。通常情況下,尋找自主鍛煉機構的過程如下:

1.聘請具有穩定獨立行權系統服務的券商後,簽訂股權激勵股票期權獨立行權服務協議;

2.上市公司、證券公司應當出具獨立行權業務承諾函,明確獨立行權過程中的環節合規、參數準確;

3.行權期間,激勵對象可以通過系統自主選擇行權時間,可以多次行權,可以靈活分配行權時間和數量。

4.行權時,證券公司應當根據上市公司情況提供行權資金和稅收融資服務,以利於上市公司激勵目標的實現。(每個券商的風控程度不壹樣,服務方式也可能不壹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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