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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怎麽辦理?

法律主觀性:

壹、股權質押辦理流程

(1)前期工作

1.了解出質人和要質押的股權。

(1)出質人的出資證明、股份或股票。

(2)出質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是法人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等相關文件。

(3)出質人為法人的,須有法人董事會同意股權出質的決議。

(4)出質人應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股權出資出具的驗資報告。

2.質押的股份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的,必須經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才能作出質押決議。

3.了解要質押的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禁止質押。

出質人應出具擬質押股權未重復質押的證明(如重復質押,需提供質權人出具的同意函)。

4.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應了解擬質押的股權是否具備以下條件:

(1)記名股票,股東大會召開前三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辦理股東名稱變更登記;

(二)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

(三)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

(四)自公司清算之日起,股東股份不得轉讓;

(五)公司職工持有的公司配售股份,自持有股份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6)國有股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7)法律法規禁止轉讓的。

(二)簽訂質押合同或背書質押。

(註:禁止流動性的規定,於股份質押準用之。因此,在質押合同中,當事人不得約定履行期屆滿債務未受清償時,質押物的所有權直接歸質權人所有。)

(3)權利的實現

質押的實現方式有兩種,即協議實現和訴訟實現。

第壹種:協議實現

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質權人以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依法轉讓質權,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種:訴訟實現。

出質人拒絕或協商不成的,質權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實現質權。

第二,妳說的股權質變是什麽意思?

(壹)股權出質變更登記,是指質權人和質權人就雙方約定的股權出質事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並將相關登記事項記載於股權出質登記簿的行為。股權出質登記分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註銷登記。

(2)股權出質後,股權在質押期間不能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所以協商同意的,可以變更股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3條設立和轉讓基金份額、股權質押,對基金份額、股權質押進行限制。質押登記完成時,質押成立。

質押後,基金份額和股權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

三、股權質押登記的性質和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屬於政府職能的公共服務範疇。

《民法典》第443條設立和轉讓基金份額、股權質押,限制基金份額、股權質押。質押登記完成時,質押成立。質押後,基金份額和股權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

第四百四十四條知識產權質押的設立和轉讓受到限制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質押應當在質押登記時設立。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質押知識產權的價款。

第四百四十五條應收賬款質押受應收賬款質押的設立和轉讓限制的,質押應當在質押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質押後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應收賬款轉讓所得的價款。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基金份額或者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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