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扣押、凍結、轉移或者變價。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52.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股份),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強制被執行人轉讓,或者直接拍賣、變賣處理,或者將股份直接補償給債權人,以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53.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凍結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其他法人企業的投資權或者股權。
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凍結的,應當通知相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過戶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被凍結的投資權或股權。
54.被執行人在其法人獨資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對申請人的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拍賣、變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權或者股權。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投資權或者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人民法院也可以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或者股權,以轉讓所得向申請人清償債務。
55.經合資、合作企業另壹方同意並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被執行人被凍結的投資權或股份可以轉讓。
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股權外,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且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保護合資對方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