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中的避稅方法
1.向享受定期減免稅的企業轉讓股權。
稅法規定,投資者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取得的投資收益應當按照規定減記為稅前收益,並入被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被投資企業享受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減免稅優惠的,無需補稅。因此,在被投資企業利潤分配前,將被投資企業的股權低價轉讓給享受國家定期減稅或免稅的關聯公司,然後返還給原投資公司,不納稅。
2.外國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的利潤進行再投資。
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利潤再投資於企業,以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設立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或者在中國境內進行其他項目再投資的,應當首先使用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這樣可以最大化實際投資回報。根據媒體公布的信息,大眾和壹汽集團在長春設立的新工廠預計將於2007年竣工。德國需要投入654.38+0.36億元。有壹種說法是,壹汽-大眾德國新工廠的新增資本全部是公司歷年未分配利潤的增加,而這部分未分配利潤主要來源於2000年至2002年,這部分利潤是壹汽-大眾銷售現有車型(如奧迪、捷達、寶來)賺來的。由此可以看出,在國內車企紛紛降價的情況下,壹汽-大眾為什麽堅持不降價,就是用這部分利潤形成再投資。因此,德國大眾將獲得約1億元人民幣的退稅,用於在中國的再投資。
3.利用離岸公司形式的避稅天堂進行規劃。
世界上許多避稅天堂不征收直接稅,有些國家和地區只對來自當地的收入征稅,而對來自海外的收入不征稅。因此,可以在避稅地設立的投資控股公司,或者采用股權轉讓方式將其低價轉移到避稅地的公司,從被投資企業返還的利潤不會被重復征稅,也可以實現投資收益最大化。
投資企業分配投資收益或處置投資時,均采用上述方法。投資收益最大化,在投資經營的時候就應該考慮,不僅要考慮被投資企業利潤最大化,還要考慮收回投資股權和投資收益的方式,從而最終實現投資收益最大化的目標。
綜上所述,關於股權投資避稅的方法,要註意合理避稅才能實現利益最大化。進行避稅時,可以將股權轉讓給享受定期減免稅的企業和離岸公司,利用避稅籌劃。此外,個人股東需要為其利息、股息和紅利收入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