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關聯交易的案件中,由於以往立法的空白,審判難度較大,執行中也存在很多盲區,需要進壹步探索。其中,如何證明關聯交易違法是審理關聯交易案件的切入點和關鍵。修改後的《公司法》第21條明確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這壹規定確立了規範關聯交易的法律基礎和原則,勾勒出合法關聯交易和非法關聯交易的界限。也就是說,“損害公司利益”是非法關聯交易的根本標準:如果是合法利用關聯交易,沒有損害公司利益,為公司創造財富,就是合法的關聯交易;如果是利用不正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則屬於非法關聯交易。實踐中,非法關聯交易不僅損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損害了公司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同樣屬於非法關聯交易的範疇。司法實踐中,關聯交易是否合法可以根據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1,關聯交易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程序性要求是關聯交易過程中的法律要求。為了限制關聯交易中的違法行為,各國都規定了關聯交易過程中的程序性條件,即關聯交易的披露和審批制度。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公司之間形成關聯關系的過程中,關聯公司應當向關聯公司進行公告,使後者能夠了解公司股份持有情況的變化。雖然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證關聯交易公平、公正的關鍵,但披露與關聯交易的公平、公正在本質上沒有必然的法律聯系,也就是說,即使沒有履行關聯交易的披露義務,也不壹定導致關聯交易無效。關聯交易的審批制度不同於披露制度。各國公司法都規定了關聯交易的批準,即公司的關聯交易需要特別批準,特別是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批準,才能進行並具有法律效力,否則無效。2.關聯交易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關聯交易本身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顯然屬於非法關聯交易。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明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更明顯的是,比如公司關聯公司之間的毒品買賣,在任何情況下都是違法的,甚至是犯罪的。3.交易動機是否惡意。動機是推動人們從事某種行為的想法。思想是壹種意識形態的東西,雖然不容易把握,但可以根據相關者的行為來判斷。這其實就是民法中判斷善意和惡意的標準。關聯交易實際上涉及到關聯方的利益,關聯方在交易時違反交易義務是必然的。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關聯方交易者的交易行為所體現的交易目的是否正當,交易動機是否具有惡意,如操縱市場、轉移利潤或財產、虛假陳述、偷逃稅款等,來判斷關聯方交易的合法性。4.關聯交易本身是否違反公約。所謂違反常規交易,即根據商業交易習慣,交易條件明顯不當。不規範交易往往表現為掠奪性交易。常見的類型是關聯公司之間商品、服務或股票、資產的銷售、轉讓或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國際或國內市場正常合理價格;關聯公司之間無息相互融資;違反公司章程提供擔保;關聯公司之間的貸款收取利息,利率遠低於融資成本。主要問題是,如何認定交易行為是否屬於非常規交易行為?這個真的不好判斷。“在這方面,特拉華州的法律是最清楚的。它規定,法院應評估股份並確定其公平價格。”"換句話說,估值給了所有投資者壹個底價."“這個‘保留價’條款貫徹了福利經濟學的帕累托原則:通過確保任何壹方都不會因為公司控制權的交易而使自己的處境惡化,從而提升交易的價值。”司法實踐中,如何評估交易價格,需要履行哪些程序。如果沒有公正、科學的評估機制,交易雙方自行決定中介機構對自己需要的結果進行評估,勢必會損害公司和債權人的利益。為此,人民法院應當參考市場交易慣例和審計、評估等專業機構的專家意見。在關聯交易本身是否違反公約方面,也要註意根據交易結構判斷關聯交易者的交易行為是否給公司帶來真實的或明顯可能的損失。尤其是明顯可能的損失需要特別關註。經營壹家公司,了解公司法對關聯交易的定義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公司法對關聯交易的界定不明確,會造成公司權力失衡,也會嚴重損害股東和他人的利益。如果這樣也壹樣,不僅容易引發糾紛,還容易影響公司的發展。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八十三條,營利性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營利性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的獨立地位和出資人的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利益的,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四條* * *營利性法人的控股投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系損害法人利益;利用關聯關系給法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