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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案例

1766,卡特訴鮑曼案,判例法的第壹個裏程碑,被無可爭議地認定為保險中最大誠信原則的最初起源。本案中,保險單是在倫敦購買的,保險標的是蘇門答臘島上的壹座英國堡壘,承保被敵人占領的危險。

當要塞被法國人占領時,被保險人要求賠償,但保險人以被保險人向其隱瞞重要事實為抗辯理由。

本案主審法官曼斯菲爾德提出:“保險合同是幸運合同,評估風險的具體情況大多只有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人相信被保險人的陳述,認為被保險人對自己知道的任何事情都沒有保留,從而誘導保險人相信某種情況不存在,並在此基礎上做出錯誤的風險評估。”

作為最大誠信原則的最初創立者,曼斯菲爾德大法官的上述言論構成了對保險中最大誠信原則最原始但最權威的論斷,確立了最大誠信原則作為英國保險法中告知義務的基本原則。

擴展數據:

最大誠信原則作為保險法的壹項基本原則,貫穿於保險法的始終,指導著保險司法。它是保險合同當事人及相關當事人在保險活動中必須遵守的最基本的行為準則,適用於保險活動的訂立、履行、解除、理賠、條款解釋、爭議解決等各個環節。其在保險法中的具體表現如下:

(1)保險活動當事人應遵循的誠信原則的規定。

我國《保險法》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誠信原則是保險活動中應當遵循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壹,保險法律規範的許多內容都必須貫徹和體現這壹原則。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誠信原則已成為壹切民事活動和壹切市場參與者都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成為市場經濟活動的道德標準和法律規範。

(2)關於保險合同當事人說明和告知義務的規定。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並可以詢問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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