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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市公司關聯方占用資金的規定

關於關聯方資金占用的規定在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與上市公司的業務資金往來中,應當嚴格限制對上市公司資金的占用。上市公司不得將公司資金有償或無償借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上市公司的獨立性壹直是監管的重點。然而,上市公司獨立性的缺失伴隨著頻繁的關聯交易、業績扭曲、資金占用、上市公司空心化等壹系列侵害發行人和投資者利益的問題。為促進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監管層對上市公司提出了人員、資產、財務、機構、業務五個方面的獨立性要求。

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後果是涉嫌職務侵占罪。構成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市公司在與關聯方交易時應註意以下事項:

(1)禁止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在與上市公司的業務資金往來中占用上市公司資金。

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為其墊付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費用,也不得相互承擔成本及其他費用。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直接或間接將資金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壹)將公司資金有償或無償借給控股股東及關聯方使用;

②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委托貸款;

(3)委托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

(四)為無真實交易背景的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簽發商業承兌匯票;

(五)代表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

⑥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可見,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非經營性資金交易必須堅持“自上而下”的單向流動原則:即允許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低息或無償向上市公司提供資金,但絕對不允許上市公司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向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資金。

(三)上市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資金等財務資助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壹)上市公司為控股子公司提供資金等財務資助時,控股子公司其他股東原則上應按出資比例在同等條件下提供財務資助。

其他股東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的,其他股東須按出資比例提供財務資助,條件相同。

(二)上市公司不得為其關聯方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資金等財務資助。

(四)上市公司不得購買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占用的物品或資產。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壹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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